本公司拟以新台币9仟万元与安普新股份有限公司合资设立台湾公司 (名称未定) 再赴越南投资设立新公司-越南合资子公司 (名称未定) 案。

新闻中心
事实发生日
111/04/28
公司名称
佳能企业股份有限公司
与公司关系(请输入本公司或子公司)
本公司
相互持股比例
不适用。
发生缘由
一、本公司与安普新股份有限公司合资协议主要内容如下:
(一)合资设立台湾合资公司(名称未定),合资公司设立后将在越南平阳省
安普新之子公司越南安普新国际责任有限公司(Ampacs International
Company  Limited)所在地注册一越南子公司(名称未定)。
(二)本次注册资本额为新台币一亿五仟万元,其中:
(1)佳能企业股份有限公司:新台币9仟万元,取得60%股权。
(2)安普新股份有限公司:新台币6仟万元,取得40%股权。
以上视合资公司营运状况分期投入。
二、对公司财务、业务之影响:合资对象安普新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安普新)
已有越南投资经验具既有资源,与其合资以分担营业风险。未来由本公司主
导客户服务及核心的生产制造技术,并透过安普新在生产工厂管理营运能力,
双方合作共同规划成长所需的生产基地,发展出满足客户需求之优质且具国
际竞争力的产品;达到合资的多赢效益。
三、具体目的:因应客户需求增加海外生产据点,以提升国际市场竞争力,
而越南生产成本较低、具有赋税优惠,相对东南亚国家供应链完整,故
本公司拟规划南向越南投资案。
因应措施
不适用。
其他应叙明事项
本案送交审计委员会并送董事会决议通过后,始得签署合资协议、履行合资公  
司设立事宜。嗣后如因法令规定或当地主管机关要求等情形,而有变更合资协  
议之必要时,提请董事会授权董事长与安普新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修改之。
上一则
公告本公司111年股东常会改选董事(含独立董事)变动达三分之一
下一则
代大陆重要子公司公告,配合当地政府防疫措施之说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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